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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十条”

2020-05-09 13:14        来源:湖北农业信息网

   5月8日下午,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行第93场新闻发布会,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从金融、财税、保险、用地、项目建设等十个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具体、可量化的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支持。

  从金融方面给予支持。省财政统筹整合3亿元,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对有发展前景、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延期期间免收罚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从财税方面给予支持。主要是从鼓励粮食生产、恢复生猪生产、发展生产服务、减轻主体负担等加大支持力度。在鼓励粮食生产方面,除了继续对中稻晚稻进行稻谷补贴以外,今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的早稻,纳入稻谷补贴范围。在恢复生猪生产方面,对2020年底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一定补贴。在发展生产服务方面,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深耕深松、病虫害统防统治的,每亩最高可补贴100元;提供环节服务的,每亩可补贴10至20元。具体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在减轻主体负担方面,主要包括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020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纳税款;从2月至6月,免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按照规定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费的,可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

  从社会保险方面给予支持。主要是落实44个县(市、区)规模化育肥猪保险政策。同时,将油菜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实现应保尽保。

  从用地和项目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在用地方面,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对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明确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镇产业发展用地。同时,支持各地开展“点状供地”,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在项目建设方面,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承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技推广、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财政支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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