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品牌农业。
专题
品牌农业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食品网 > 品牌农业 > 要闻 > 正文

提升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水平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韩文政

2019-11-14 14:57        来源:农民日报

  村规民约由来已久。我国封建社会“皇权不下县”,乡约、族规、村范、村禁约等“村规民约”是当时乡村治理,尤其是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形式和文字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村规民约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农村经济社会变化应运而生,数量迅速壮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中央对乡村治理要求更高,提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理念。村规民约作为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重要文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其个性化、法治化、道德教化等方面的建设,推动乡村治理更加有效。

  欲知大道,必先为史。从法的起源来看,包括村规民约在内的习惯法早于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而出现;实证地看,习惯法比成文法更接近村民的日常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村规民约在各阶段有不同的特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农村政社合一,村规民约没有存在的社会需求。改革开放初期,政社分开,社会转型,农村短时间出现治理真空,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全国陆续建立,填补了空白。新组织形式需要新规范,制定村规民约成为乡村治理的现实需求。

  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乡人民政府建立后,当前任务是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随后,1984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1985年3月山东省政府《村民委员会工作简则(试行)》、1985年6月《北京市农村村民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了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或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首次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监督与执行主体、备案机关等。1991年6月,全国第一部《村民自治章程》在山东省章丘县(章丘时为县)埠村镇埠西村诞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村规民约建设的标准更高。2018年12月,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普遍制订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突出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理念。其中,法治是对传统自治的规范和升华,把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传递到村。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新中国成立以来,村规民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对提升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全面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的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村规民约建设,有以下建议。

  实施备案审查。在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合法是村规民约的生命线。建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在村规民约送乡镇政府备案的环节,明确乡镇政府的备案审查职能,由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违法情况进行审查,提升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水平。

  尊重村情民意。在贯彻落实中央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村规民约可以不贪大求全,可结合本村实际,以回应村民重大关切问题和解决村庄发展重大问题为主。村规民约的行文要灵活,可以是严肃的公文腔,可以是朗朗上口的韵文诗,也可以是群众喜闻乐见的顺口溜,不仅做到有效管用,还要让村民愿意记、记得住。建议村规民约字数尽量少,相关部门在组织优秀村规民约评选时,确立字数少、文字美的导向,村规民约也能涌现出若干能够流传的经典。为解决村规民约字数少带来的执行不便,可配套建立村规民约实施细则。

  坚持与时俱进。“废改立”机动灵活、及时解决问题,是村规民约的优势。作为村规民约的备案单位,乡镇政府在中央重大工作部署、涉农重要法律修订等时间节点集中组织辖区内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行政村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可在村规民约中写明修订的周期、修订的启动条件等。

  相信通过各方面协同努力,村规民约的法治化水平一定会不断提升,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促进乡村治理更加有效,为乡村振兴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分享到:

上一篇:浬浦镇:垃圾分类一环扣一环
下一篇:“百议堂”议出和谐新气象 ——江苏溧阳市探索农村纠纷调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