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6 10:16 来源:四川农民日报
本报讯(记者 张立峰)记者10月14日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此次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我省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2398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360元。
这是自 2000 年以来,我省连续第 19 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以来,我省已下拨各类优抚资金56.7亿元,用于保障全省 83.4 万余名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生活和医疗保障经费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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