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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水晶糖蒜检出不合格

2019-08-21 15:3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朱广伶)经营的水晶糖蒜检出不合格。8月19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30日,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NO.Z00149),报告显示天津市宝坻区大力超市销售的万迎水晶糖蒜(产品名称:万迎水晶糖蒜,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9/01/12,生产厂家:天津市同旺食品厂)多项指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项主要包含:1.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2:糖精钠(以糖精计)超标;3.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情况

  2019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Z00149),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未售出的同批次万迎水晶糖蒜26袋,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宝队[2019]40530号)并送达当事人,对涉案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所售水晶糖蒜是2019年5月7日从天津朗通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袋水晶糖蒜,每袋进价1.5元,上述水晶糖蒜共售出24袋(包含买样),每袋售价2元,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万迎水晶糖蒜的行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万迎水晶糖蒜26袋。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队案〔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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