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3 10:31 来源:健康报网
为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有利于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补齐“幼有所育”服务短板,保障民生、促进就业、扩大消费,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了婴幼儿照护服务两阶段发展目标。第一阶段,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第二阶段,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发挥社区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社区是社会治理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载体。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是实现照护服务就近可及、普惠公平的现实需要。
一是要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政府要通过规划新建、限期整改的方式,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良好环境。要统筹考虑建设农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二是要对接群众需求,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在老百姓“家门口”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通过提供公租房免费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税费优惠、水电气费用减免等手段,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服务机构、家庭式托育点等,或者利用“社区活动中心”“妇女之家”“儿童园地”“老年之家”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附近居民得到优先便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是社区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要保障公平准入,把主要力量放在公正监管上,将违法违规者坚决逐出市场,筑牢保护婴幼儿安全健康的防线。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
《指导意见》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制定出台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资格申请、规划建设、登记备案、管理运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加快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制度,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加强对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好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积极发挥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服务过程监管。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进入。”
国际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经验做法
20世纪末以来,越来越多的西方发达国家开始重视发展早期保育和教育,通过不断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以期平衡家庭养育与工作的压力、科学开发婴幼儿早期智力与潜能、提高女性社会活动参与率。
一是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和监管体系。世界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专门婴幼儿照护法案,一方面对照护主体的准入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对日常经营的安全、卫生、饮食营养、人员管理和监管方式等方面制定了操作性强的法律,使得机构的运营有法可依。
二是形成了完善的财政保障机制和多元化的市场体系。丹麦、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倡导将家庭抚养成本社会化,采取政府买单的方式,提供普惠的公共托育服务,并对家庭进行补贴。英美国家注重推行市场化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建有庞大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类型多样、时间灵活,婴幼儿家庭可依据自身需求获得个性化的托育服务。同时,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给予税收减免。
三是制定了规范化的服务标准。许多国家地方政府是托幼机构监管的主体,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服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通过财政激励推行这些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
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具体措施
目前我国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缺口较大,有关人员专业背景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需要多措并举,加快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根据要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
二是推进育婴员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三是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研发培训教材,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专业技能与薪酬待遇相挂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确立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4条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父母的陪伴和照护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家庭关系,增强婴幼儿安全感。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强化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服务供给。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要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照护服务机构的建筑设计、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照护保育等,应以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前提。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坚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家庭为主”
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这既顺应了婴幼儿成长发育的规律,符合在家庭中养育婴幼儿的中华传统美德;也体现了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法律要求。0-3岁是婴幼儿大脑和身体发育最关键的时期。在此期间,主要应以家庭养育和父母陪伴照护为主。照护机构侧重于为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照料看护服务,有利于支持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缓解家庭育儿压力;同时,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各级政府通过完善政策体系,为家庭照护创造有利条件。比如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工单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位,并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通过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儿童早期发展指导。
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是指对婴幼儿的照料、看护。根据照护主体划分,主要有家庭照护、机构照护两种形式。家庭照护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场所、由家庭成员承担对婴幼儿的照料、看护,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机构照护是指由相关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在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受托对婴幼儿的照料、看护。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多元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完善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使居民得到就近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三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下延伸,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四是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五是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
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
二是完善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是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风险和隐患。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